- 吴国平;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产生的基本规则,但还不完善,体现在:遗产管理人产生规则不完整、变更规则与监督规则缺失;遗产管理人推选程序缺失;遗嘱执行人是否可以和遗产管理人同时存在;继承人推选的遗产管理人能否是继承人以外的人;遗产管理人是否可以因辞职而终止履职等一系列新问题。应当依据《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精神进行分析梳理,并通过立法解释等途径细化遗产管理人产生、变更规则和遗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以充分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效用。
2022年01期 v.12;No.63 38-44+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4K] - 包冰锋;周梅;
2001年《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首次确立了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制度,但实务中因法官对 “诉讼请求”含义理解不一、笼统地将释明性质限定为法官义务以及过度追求纠纷一次性解决,从而不断发生滥用释明的状况。基于此,2019年新《证据规定》第53条第1款删除了旧规条文中“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相关表述。但此举并非对诉讼请求释明的否定,而是在解决旧规问题的基础上,为释明一般规则的适用留出一定空间。诉讼请求释明中的“诉讼请求”应理解为基于请求权基础的诉讼声明,释明的性质也不能单一地囿于权利抑或义务属性。新规下的诉讼请求释明应建立在当事人的辩论和案件审理焦点的基础之上,以当事人存在最低限度的暗示为限,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
2022年01期 v.12;No.63 45-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8K] - 任虎;牛子薇;
海洋是人类的共同财富、食物宝库,以及平衡全球生态环境的重要一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缔约国义务,一国违背国际义务的不法行为必将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尽管目前日本的核废水排海决定尚未引起国际责任,但是当日本将核废水排入海洋,造成海洋环境不可恢复的损害时,追究其国际责任则为“亡羊补牢”,为时已晚。追究国际责任是事后“防守”的后置补救措施,不能阻止引起国际责任的不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当前国际社会应更加关注前置措施,寻找阻止日本于2023年将核废水排入大海的“进攻”和“积极”措施。其中,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临时措施,以及国际私法领域的“预期违约责任”可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
2022年01期 v.12;No.63 55-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7K]